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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9-08-06  作者:办公室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 返回列表

(本办法于2009年1月16日,经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人员自身素质,抵制异端邪说和分裂教会活动,规范教职人员认定及备案程序,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和《陕西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陕西省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教职人员认定的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牧师、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包括讲道的执事)。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及礼仪。
  (三)坚持三自原则,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陕西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教职人员的认定,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
  第四条 教职人员的条件:
  (一)牧师应有受洗后八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三年专科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具有至少四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或四年)毕业者,毕业后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
  (二)教师(副牧师)应有受洗后七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三年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以上毕业者,需具有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三或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四年的牧会工作经历;金陵协和神学院三年函授班结业者,需五年教会牧养经历。任教师两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牧师圣职。
  (三)长老应有受洗后六年以上的信仰经历,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五年以上服务教会的经历;需受过一定神学教育、省基督教“两会”一年制教牧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或金陵协和神学院三年函授班结业。
  (四)传道员应受过一定的神学培训,并经教堂或县(市、区)教会组织派立的传道人员(包括讲道的执事),可以主领聚会、讲道及牧养教导信徒,协助管理教堂或聚会点。

第三章 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已经按一定规章和程序产生的圣职人员,由所在县(区、市)基督教“两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至三条的要求,对辖区内堂点的圣职人员进行审核后,报设区市、杨凌区基督教“两会”审核,再报省基督教协会认定,由省基督教协会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六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已经按一定规章和程序产生的传道员,由所在堂、点组织民主推选,经当地县(区、市)基督教“两会”委员会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进行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杨凌区基督教“两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传道员认定后,由设区的市、杨凌区基督教“两会”,报省基督教协会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七条 按规章程序新按立的圣职人员,完成备案手续后,按立当天由省基督教协会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给予认定。
  第八条 省两会和圣经学校的同工由基督教协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 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教职人员取得认定资格后应向当地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没有县(区、市)教会组织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基督教“两会”代行;设区的市、杨凌区没有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由省基督教协会代行。
  经认定及备案的圣职人员在《陕西基督教》刊物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教职人员处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圣职、停止圣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经劝诫不改变者,同时还要注销其“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违反教纪教规;
  (三)行为严重不端;
  (四)散布异端邪说;
  (五)违背三自原则。
  第十二条 对圣职人员的处分由其所在的堂点管理组织提出,经县(区、市)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表决、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由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常委会表决后,将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省基督教协会,由省基督教协会决定。
  省两会和圣经学校的圣职人员的处分由省基督教协会决定。
  第十三条 对传道员的处分由其所在的堂、点管理组织提出,县(区、市)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表决、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由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基督教“两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时程序同上。对教牧人员的处分和撤销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注销其“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的程序参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没有县(区、市)教会组织的,由设区的市、杨凌区基督教“两会”代行;设区的市、杨凌区没有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由省基督教协会代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权、解释权亦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