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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2009-08-06  作者:办公室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 返回列表

(陕西省基督教第六次代表会议2008年11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简称“陕西基协”),英译为:The Christian Council in Shaanxi Province,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陕西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基督教全省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省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为全省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基督徒,在圣灵的引导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三自爱国原则、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好陕西教会。引导全省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陕西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陕西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安。

第二章 事工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加强陕西基督教神学教育,依据国家宗教院校办校方针,做好陕西圣经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全省教牧人员综合培训工作;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三自原则,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引导信徒与异端邪说及邪教作斗争,维护教会纯正信仰和社会的团结稳定;
  (三)本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陕西基督教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推进陕西基督教文字出版工作,开展宗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介绍和推广各地教会在宣教、牧养方面的好经验,为各地教会提供服务,促进教会福音事工的交流与分享;
  (五)加强与基层教会的沟通、联系,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建立教会管理体制,督促全省各地教会遵行;
  (六)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推进各地教会制度的制订、完善与实施,不断提高教会管理水平;
  (七)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基督教组织,使符合基本社会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八)本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陕西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召开其他会议;
  (九)做好全省基督教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圣职的批准及按立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国内外教会学术交流,为普世教会的合一做出贡献;
  (十一)本会决议涉及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与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事项,基层教会有遵行和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陕西省基督教全省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机构,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推举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陕西省基督教全省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条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陕西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得连任。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与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推选名誉会长等,其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得连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处理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可提名增补或罢免委员;
  (六)可按工作需要,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或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陕西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该事项有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的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议主持召开,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会议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主席会议举行联席会议。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驻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处理会长会议日常工作,必要时,可与主席办公会议举行联席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坚持“三自”原则,遵纪守法,爱国爱教;
  (三)受过正规神学教育,信仰纯正,为人正直,在基督教界里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总干事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报陕西省宗教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陕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设立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名誉职务,以利于发挥老一辈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一)本届设名誉会长1人,其人选由全省代表会议主席团提名,全体委员会通过产生。
  (二)名誉会长不驻会办公,任期与本届委员会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主要经费来源:
  (一)出版、发行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教会资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工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部门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须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经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宗教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经陕西基督教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