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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督教教会规章
2009-08-06  作者:办公室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 返回列表

(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2008年11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考现行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圣经的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参照普世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内容,并结合陕西教会的实际情况,特对1990年所制定的《陕西省基督教教会活动管理试行办法》予以修订,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陕西教会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简称“三自”,下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积极引导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由于各地教会的背景和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各设区市、杨陵示范区教会组织可根据本规章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章相抵触,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义的规章。
  第四条 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对各设区市、杨陵示范区教会组织的各项事工负有联系、服务、指导与督促的责任。
  

第二章 信仰

  第五条 陕西教会以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基本要点如下:
  三位一体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个灵。上帝(神)是慈爱的、公义的、圣洁的、信实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创造、掌管宇宙万物的主,保守和眷顾着整个世界。
  耶稣基督是上帝(神)的独生子,由圣灵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为拯救人类来到世界,见证父上帝(神),传讲福音;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复活后升天,将来还要再来,施行审判。
  圣灵是保惠师,使人知罪、悔改,赐给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样恩赐,引导人认识上帝(神),进入真理,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为基督作出美好的见证。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使徒所传的、唯一的、圣洁的、普世的。有形教会是蒙上帝(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广行善事,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圣经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也是信徒生活的准则。因着圣灵的引导,不同时代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须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则,不随私意解经,不断章取义。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像被造的,人不能称为神。上帝(神)赋予人类使命来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人因罪亏缺了上帝(神)的荣耀,因着耶稣基督,使人藉着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赎,复活,享永生。
  基督将再来。按照圣经教导,没有人知道基督再来的日期,任何确定基督再来日期的做法都是违反圣经教训的。
  基督徒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荣神益人。

第三章 教会

  第六条 世界各地的教会由于其文化环境、历史经历、社会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领受也不尽相同,会产生不同的神学认识和理解。陕西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
  第七条 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又是社会的团体,须按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法登记等义务。
  第八条 各地教会应按三自原则,在教务组织和三自爱国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团结信徒自觉遵守本规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支持神学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第九条 陕西教会坚持联合礼拜,同时考虑到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以坚持三自原则为前提,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的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章 圣礼

  第十条 陕西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教会的不同传统,主要实行两种圣礼,即洗礼(包括点水礼和浸礼)和圣餐礼(亦称擘饼)。
  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礼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陕西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信徒成为新人。
  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他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藉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
  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十一条 圣礼由牧师、教师(或称“副牧师”,下同)主持,长老受牧师委托可以主持圣礼。
  非圣职人员不能主持圣礼。
  第十二条 圣礼须在登记的教堂、聚会点内按一定礼仪公开、庄重举行。
  第十三条 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会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内接受圣礼。

第五章 信徒

  第十四条 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中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后,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清楚悔改重生,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系统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记入册,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十五条 信徒应遵行圣经教训,遵守教会规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对教会尽责。
  第十六条 信徒应是好公民,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科学种田,积极工作,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对社会尽责。
  第十七条 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随从异端,误入邪教,教牧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报县(市、区)教会组织核实审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圣职

  第十八条 圣职人员是指经过一定程序按立,具有圣事权,能够主持圣礼的教会工作人员。按照圣经及我省教会传统,陕西教会目前采用的圣职有: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
  接受以上圣职者为圣职人员。
  圣职受任男女平等。
  传道员(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下同)与圣职人员统称为教牧人员。
  第十九条 教牧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身心健康;具有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见证;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爱护信徒,为绝大多数信徒所爱戴;遵纪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坚持三自原则,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的道路,对不同信仰彼此尊重。
  第二十条 圣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牧师应有受洗后8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三年专科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有至少四年(包括四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或四年)毕业者,毕业后需有五年(包括五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
  教师应有受洗后7年以上的信仰经历,受过三年以上的全日制正规神学教育,年龄在60岁以下,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有至少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或四年)毕业者,毕业后需有四年(包括四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金陵协和神学院三年函授班结业者,结业后需有五年以年(不含五年)牧会经历。任教师两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牧师圣职。
  长老应有受洗后6年以上的信仰经历,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一定服务教会的经历;接受过正式神学院(校)教育的(专科或本科以上),在教会有四年以上牧会经历;金陵协和神学院三年函授班结业,或在省两会一年制教牧义工培训班结业,在教会有五年(包括五年)以上的牧会经历。
  此外,在各地教会内尚有未经程序按立,不具圣事权,不主持圣礼,但经教会派立或选举后产生,经县(市、区)教会组织认可的教会工作人员。他们的职称有:
  传道员———受过一定的神学培训,并经教堂或县(市、区)教会组织派立的传道人员。传道员须经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认定,在省基督教“两会”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后;可以主领聚会、讲道及牧养教导信徒,协助管理教堂或聚会点。
  执事———是负责一定教会事务的信徒,经县(市、区)教会组织,或教堂选举或派立产生,参与教堂、聚会点的管理。执事若讲道(即传道员),需按传道员程序予以认定备案。
  传道员和堂会执事不属于圣职人员,不能主持圣礼。
  第二十一条 不同圣职具有不同职责:
  牧师主要负责教堂各项事工,管理教堂、聚会点;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
  教师(副牧师)协助牧师管理教堂、聚会点,牧养、教导信徒,可以主持圣礼。
  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管理教堂、聚会点,其职责仅限本堂及所属聚会点,牧养、教导信徒,受牧师委托可以主持圣礼。
  第二十二条 圣职的按立手续如下:
  凡申请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堂或聚会点管理组织推选,并在该教堂或聚会点两处以上明显位置张榜公布两周(至少经过两个主日),由县(市、区)教会组织推荐,经所在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省基督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将组织人员到当地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进行资格认定。经正式会议审核通过后,成立圣职团方可予以按立。
  教师(副牧师)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经过按立牧师同样的申请、推选、推荐、审核和履行按立手续。长老的按立,待省基督教“两会”审核同意后,可委托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省基督教“两会”和圣经学校的同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需要按立圣职的,由圣经学校和省“两会”履行按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圣职人员的按立应符合《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简称“认定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按立牧师须有一位主教和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五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副牧师)至少须有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须有三位牧师和长老参加按手,主礼者必须是牧师。
  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登记的教堂、聚会点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人员在按立仪式结束后,省基督教“两会”即时予以资格认定,发放教职人员证,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传道员应按《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要求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予以认定,在报相应的政府宗教部门和省基督教“两会”备案后,发放教职人员证。没有县(区、市)教会组织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基督教“两会”代行;设区的市、杨凌示范区没有基督教教会组织的,由省基督教“两会”代行。经认定及备案的圣职人员,在《陕西基督教》刊物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会章程,散布异端邪说或邪教,触犯刑律者,经调查属实后予以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暂停圣职、革除圣职等。对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的惩处由所在堂点管理组织提出,经县(区、市)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表决,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由设区的市、杨凌示范区教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常委会表决后,将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省基督教“两会”,由省基督教“两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传道员的惩处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的办法,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基督教组织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教会(教堂、聚会点)组织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是指教堂或聚会点的管理机构。设立教堂应有如下条件:
  较多的信徒;固定的聚会场所;负责牧养信徒的圣职人员;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教堂规章制度;一定的经济来源。
  第二十九条 设立聚会点应有如下条件:
  一定数量的信徒;本地基督教组织认定的讲道人员;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聚会点管理办法;一定的经济来源。
  第三十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县(市、区)教会组织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协助教堂、聚会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教堂应设立主任牧师,主任牧师主持堂务活动,牧养信徒,带领信徒抵制异端邪教、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各级教会组织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堂建立堂务管理组织应至少由七人组成,聚会点建立教务管理小组应至少由三人组成,以上组织的成员由本教堂、聚会点信徒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成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教堂的主任牧师为当然堂务管理组织主任,其他圣职人员为当然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堂务管理组织由主任牧师、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成员由本教堂、聚会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连选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听从设区市、县(市、区)教会管理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会。
  第三十三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对教会事工进行管理,包括:
  安排各种聚会、礼拜及圣礼,使之有秩序进行,以心灵和诚实敬拜上帝(神),避免发生混乱。
  讲道人员须由认定的教牧人员担任,以提高牧养质量,防止有人散布异端邪教,分裂教会,或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对信徒特别是义工进行培训,提高对信仰的认识及守法意识,防范异端的侵扰;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
  编订信徒名册;妥善整理、保管教堂、聚会点史料及档案。
  健全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会议制度等,定期开会议事。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如大宗购置、推荐圣职人员等)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退休教牧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根据教堂、聚会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请讲道。
  教堂、聚会点教会事工接受县(市、区)教会组织的指导与督促。县(市、区)教会组织讨论与教堂、聚会点有关的问题,应与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经协商后所作出的决定,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认真贯彻实行。
  第三十四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务进行管理。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包括奉献箱开箱、记账、出具收据、现金存入银行等手续。教牧人员或教堂、聚会点负责人及其亲属不担任出纳或会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接受县(市、区)以上教会组织的监督,必要时信徒代表会议可报请本地基督教两会审查账目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重大的支出应经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产及事务进行管理。
  教堂、聚会点财产属教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教堂奉献款,应由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负责保管,并应明确专人或小组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用于聚会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教牧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作为实物投资或者馈赠他人。若有违反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有组织地做好总务工作,包括房地产管理与维修,水电管理及安全消防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坚持教会的三自原则,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渗透、破坏和干扰,按《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办事,执行外事接待纪律,按规定程序办事。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由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陕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陕西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