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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2025-02-07  作者:办公室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返回列表

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简称“陕西基协”,英译为:The Christian Council in Shaanxi Province,缩写为“CCSHAANXI”),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陕西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SHAANXI&TSPM”)。

第二条 本会为陕西省基督教全省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并带领全省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省各地教会在教务活动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

“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带领全省基督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负责制订和完善我省教会的规章制度,为依法办教提供依据,全面落实从严治教,加强教风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安。

第二章 事工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推动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体系的建立;加强陕西省基督教神学教育,依据国家宗教院校办校方针,做好陕西圣经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全省教牧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工作;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三自原则,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引导信徒与异端邪说及邪教作斗争,维护教会纯正信仰和社会的团结稳定,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本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陕西省基督教的各项工作。本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陕西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其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四)积极推进陕西省基督教文字出版工作,开展宗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介绍和推广各地教会在牧养方面的好经验,为各地教会提供服务,促进教会福音事工的交流与分享;

(五)加强与基层教会的沟通、联系,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建立教会管理体制,督促全省各地教会遵行;

(六)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推进各地教会制度的制订、完善与实施,不断提高教会管理水平;

(七)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制订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及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

(八)做好主教圣职的推选工作,做好全省基督教牧师、长老圣职的批准及按立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国内外教会学术交流,为普世教会的合一做出贡献;

(十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有遵行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陕西省基督教全省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推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陕西省基督教全省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陕西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连任。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督促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五)必要时,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连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二)召开委员会会议,处理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贯彻执行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可提名增补或罢免委员;

(六)按工作需要,可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或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陕西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陕西省基督教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的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务会议主持召开,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会务会议与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主席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会长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驻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等组成,处理会长会务会议日常工作,一般可与主席办公会议举行联席办公会议。会长会务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坚持“三自”原则,遵纪守法,爱国爱教;

(三)受过正规神学教育,信仰纯正,为人正直,在基督教界里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总干事为专职,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到下一届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与会长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主要经费来源:

(一)出版、发行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教会资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工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部门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基督教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基督教第九次代表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