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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宗干部更需要法治思维
2015-08-13  作者:李仲华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 返回列表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必将成为政府转变职能,党政干部转变思维方式和理政方式的一个重要节点。民族宗教干部作为政府民族宗教工作一线的干部,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进而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和谐、有序和团结进步工作。


  什么是“法治思维”?笔者的理解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按照法治的观念、角度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决定着人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基层民族宗教干部扎根在基层,服务在基层,是落实党和政府民族宗教政策的先锋队和排头兵,是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的具体落实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而民宗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又直接关系到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效果。因此,提高基层民宗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既是形势所迫又是工作所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民宗干部是直接与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群众打交道的人,除了要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外,在当前形势下,尤其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和水平,做好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民族宗教领域也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难啃的“硬骨头”,要破解这些难题,剔除“硬骨头”,就必须在改革上有新的突破,在创新上有新的作为,如果没有法治的支撑和法治思维的运用是做不到的。


  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我们应当时刻重视民族宗教工作。但是这些年来,由于我们地方一些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又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于一些涉宗教涉民族的问题,不能坚持依法依规处理,有的为了化解一时的矛盾,息事宁人,打着维护民族团结和维护宗教和谐的旗号,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讲原则,不计后果,过度放纵,这样看似解决了当前的问题,却宠坏了“孩子”,破坏了“规矩”,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反而复杂化,滋生了一些不好的苗头导向,为以后的工作埋下隐患。民族宗教工作复杂敏感,政策性强,在法律界限与尺度的把握上比较困难,使得一些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处理起来较为棘手,这些客观因素造成一些基层民宗干部对民族宗教事务过度敏感,出现了“不敢管”“不会管”“不想管”等情况,遇事要么“躲着走”,要么“推着看”,这也是事实。但是对于那些只是发生在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身上的一般民事矛盾纠纷,应当积极地从法治的角度依法处理。“脱敏”的最好途径就是依法办事,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使人人享有平等、公正和自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


  如何提高基层民宗干部的法治思维?根本是要加强对基层民宗干部的法律教育,充实基层民宗干部队伍法治思维的知识储备。在基层民宗干部法律学习内容上,也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特别要重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其次要熟练掌握民宗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民宗工作的行家里手。再次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反腐倡廉、平安中国、综治维稳等社会法治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在基层民宗干部法律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可以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内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已成必然,法治政府建设已是形势所需,到2020年我们国家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已基本确定。作为基层民宗干部,如果没人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和水平,是很难适应今后的政府工作要求,很难应对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这就给我们的民族宗教干部指明了工作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化解基层民族宗教领域的不和谐音符,依法妥善处置群众关系,将成为基层民宗干部今后工作的重要目标。

转载自《中国宗教》第188期